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證會〔2025〕48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深化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交易所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現就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深交所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公告》要求和深交所債券市場債券現券交易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開展深交所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
本通知所稱債券回購業務,是指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業務(以下簡稱協議回購)、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業務(以下簡稱三方回購),以及在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以下簡稱通用回購)中作為逆回購方融出資金。
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開展的債券回購業務范圍。
二、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深交所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和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三、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參與深交所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賬戶、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
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渠道開展深交所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賬戶、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
四、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托具有深交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作為交易參與人參與債券回購交易。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債券回購交易的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通用回購前,應當按照深交所相關規定,與其委托作為交易參與人的深交所會員簽署回購委托協議。
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協議回購、三方回購前,應當按照深交所關于協議回購、三方回購的相關規定簽署相應的回購交易主協議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參與三方回購前,還應當按照深交所相關規定,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備案。
五、接受境外機構投資者委托的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據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約定或者相關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深交所報告。
為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債券回購業務提供結算服務的結算參與人,應當遵守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回購結算風險的管理,對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結算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中國結算報告。
六、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參與人、結算參與人參與深交所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的交易、登記、結算等相關行為進行監測,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對違規行為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處。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25年12月19日




打印頁面
關閉頁面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9259號